杨毅抿了抿嘴唇,继续二轮辩护。
“我们注意到,刚才公诉人提到了现场勘验中工作人员的失误,也提到了补充现场勘验笔录,我方认为,补充现场勘验笔录严重违反取证的法律程序。
的确,第二次开庭时,公诉方另行提交了补充现场勘验笔录,试图证明‘油门踏板’、‘刹车踏板’上的泥土真实存在。我们认为,这份补充的勘验笔录不仅不能证明其主张,反而使原来的现场勘验笔录更加不真实,更加不合法,违法取证的事实更加明显。因此,补充现场勘验笔录不足为信。
大家都清楚,现场勘验时当场、当时的现场情况,而现在提供的补充勘验,是案发后三个多月之后做出的,还算当场、当时吗?这严重违背了客观公正的原则。
我们不禁要问,已遭破坏的现场是否还客观公正?按照控方的指控,本案的案发现场是那辆汽车,而从案发至今,虽然那辆汽车一直保管在警方手里,但经历过无数次的勘验,无数次的现场指认,已经早就是遭到破坏的现场,现在勘验,还能客观公正吗?
在《破案报告》和《补充现场勘验笔录》的效力上,我们认为,前者明显高于后者。如果两者不一致,应以《破案报告》为准。在庭审中,公诉人与鉴定人都曾表述,勘验笔录、现场照片、制图是互相补充的完整证据,试图通过其中的三份证据互为补充来说明‘刹车踏板’、‘油门踏板’上的鉴定源存在。但遗憾的是,在现场勘验笔录上,并没有记载‘刹车踏板’、‘油门踏板’上有足迹附着泥土,在照片上也无法看出,同时,照片的文字说明上,也从未有任何字迹说明两个踏板上有足迹附着泥土。想用照片说明什么问题,现在已无能为力。
公诉人与鉴定人还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,那就是《破案报告》和《补充现场勘验笔录》的关系。众所周知,《破案报告》是集合全部证据要件的侦查机关权威性文件,该文件从未记载,‘刹车踏板’、‘油门踏板’上有足迹附着泥土,现在鉴定人的《补充现场勘验笔录》未经《破案报告》及《破案报告》的出具单位认可和准许,其补充的内容是毫无意义的,而且是违反法律程序的。
我们认为,资料中的补充统计不能采信。鉴定人的补充现场勘验笔录的另一来源是资料中的补充,据公诉人讲,之所以补充,是原来统计时漏掉了,所以在现场勘验笔录和破案报告中就一直漏掉了,故现在补充。但是,这一补充显然不能与现场情况相吻合,离开了当场、当时的任何补充都无法弥补统计中的过失,而这一过失的责任全部在侦查机关。
同时我们注意到,无论是现场勘验笔录,还是后来的补充现场勘验笔录,都违反了刑诉法‘必须有见证人在场’的规定。全案的现场勘验笔录和补充现场勘验笔录,没有任何见证人在场,使其真实性和公正性均无法体现。特别值得一提的是,补充现场勘验笔录,其补充问题,是在法院诉讼阶段进行的,即便不能安排全部诉讼参与人在场,至少也应由法庭在场补充,而遗憾的是,该补充仍由原来的勘验人员自行操作,而无任何的公平、公正机制加以证明。
综上所述,补充现场勘验笔录在形式及内容方面均存在着程序违法、实际操作耐人寻味的地方,与刑事诉讼法是相违背的,不能采信。”
“他们干嘛非得弄个补充鉴定啊?”展鹏有些不解,轻声问身旁的老詹。
“你问我我问谁啊?”老詹略微皱了皱眉,叹了口气,“可能拿大拿惯了吧,没想到碰到个较真的,这回被动了。”
“的确是被动,”展鹏点点头,瞥了一眼老詹说道,“詹支,这回回去有事儿干了吧?”
老詹哑然失笑,说道,“的确没白来,你们俩总算给队里还做点儿贡献。”
“看你这话说的。”展鹏嗔怪地瞪了瞪老詹,不以为然地摇摇头。
杨毅低头喝了口水,稍作停顿,继续说道,“现在我们再看看其它违法取证以及证据效力的问题。我方认为,公诉人不能提供被告人张文峰今年元旦前的审讯笔录违反法律程序。被告人在今年1月底被刑事拘留,在此之前,还有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70天的调查,有多次讯问笔录,现在公诉方递交法庭的只有刑讯逼供以后的口供,希望法庭重视这一情节,调取今年元旦以前的笔录来当庭质证,岂不是更能说明问题?
按照公诉人的观点,公诉方最初提交的两份笔录,是被告人的‘如实交代’,可是目前本案凶器仍然下落不明。被告人张文峰曾在这两份笔录中交代,那把七七式手枪被他遗弃在警队附近街边的垃圾桶了,按照公诉人的逻辑,这应该是真实的,可是侦查机关的工作说明又证实,这一现场的事实根本不存在。如此一来,所谓被告人的‘如实供述’也就不成立了。
另外,现在我们都清楚了,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距离开庭只有十几个小时。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,任何勘验鉴定结论必须告知被告人……公诉人当庭声称,开庭前一天已经让被告人知道了鉴定情况。为什么这么重大的事项,如此重大的合法权利,只给被告人不到16小时的时间?鉴定结论在做出之日起,就应该告知被告人,至少在侦查终结前应告知被告人,现在越过侦查、公诉,临近法庭开庭审理才提供,这叫保障合法权利吗?
同时,我们再一次提请法庭注意,虚构鉴定参照物的情形仍然存在,‘刹车踏板’、‘油门踏板’上是否有泥?是否在上述两个踏板上提取过鉴定的参照物?这是本案的一个重要环节。无论是警方的疏忽也好,遗漏也罢,都只能由警方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。即便要通过补充的方法来证明这些事实,也必须合法有效,否则,是根本不能采信的。
审判长,审判员,纵观全案,违背诉讼法的取证比比皆是,加之起诉书的全部事实都经不起推敲,岂能认定被告人张文峰犯有故意杀人罪?
以上的辩护词希望引起法庭的足够重视,并合理采纳。谢谢。”说完,杨毅长长地吁了口气,向审判长点点头,然后坐到了椅子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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