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53章 香港屯门色魔案(1 / 1)

屯门色魔,本名林国伟,曾多次在香港新界屯门区犯下强奸、抢劫和谋杀罪.

令居住在屯门区的女士人心惶惶,并令香港于1990年代轰动一时。

屯门色魔经常在香港屯门附近地带进行犯罪,他一共强奸了13名女士。

而且还在强奸的过程中杀害了三个人。

在警方多年的追捕下,最终被抓获并判处无期徒刑。

1992年4月24日凌晨4时许。

家住屯门大兴邨,年仅21岁的林国伟,在屯门公路上边喝啤酒边开车。

他突然发现旁边经过的的士里坐着一名长发披肩的少女,与她前女友非常相像。

他于是开车紧跟的士,并跟着少女在屯门友爱邨爱明楼下车。

少女在电梯大堂等候升降机时,林国伟藏匿在暗角。

待时机一到,强勒少女颈项,拖到后楼梯将她强奸,并抢走她的手袋及金饰。

这是林国伟首宗案件,该名少女年仅19岁。

1992年6月。

一名32岁夜总会女侍应凌晨4时半下班后,乘的士回到屯门建生邨时,成为他第二个猎物。

1992年9月。

再隔两个月,他在凌晨时分于屯门新禾里将一名39岁女子扼颈,拖入草丛强奸。

上述3名受害女子均及时报案,令警方得到了林国伟的精液样本。

只是受害人在混乱中未能认清凶者面貌,只得一些模糊的印象。

如身材、发型、口音等,令警方束手无策。

1992年12月。

林国伟先后再在屯门区出没犯案。

该月3日,大兴邨一名女子深夜回家时,突然被人从后勒颈扼晕,苏醒后方发现被人强奸及洗劫,翌日与亲友报警。

1992年12月28日。

另一名女子与丈夫唱卡拉OK,丈夫因上早班先行离去,结果她回家时不幸在梯间被强暴。

1993年2月24日凌晨四时许。

林国伟再次出动,对象是一名50岁的家庭主妇。

她当晚与朋友打麻将后,独自回到友爱邨,被林国伟扼颈拖至梯间。

这一次,林国伟用力过度,将对方勒死。

他没有将受害人强奸,但在她身上射精,并劫去受害人的手袋。

1993年4月。

一名22岁的士高唱片骑师深夜回到大兴邨的住所,亦被林国伟扼毙及强奸。

两名受害人的财物,同被林所夺去。

因作案太过猖狂,警方大力追查,林国伟迫于风声太紧,遂搬到红磡区姊姊家中暂避。

因住所邻近土瓜湾益丰大厦。

1993年5月24日凌晨4时。

将23岁卡拉OK公关刘小敏强奸,他事后竟意图与对方“做朋友”。

女受害人不堪其辱,奋起反抗,激怒后的林国伟将她扼杀。

1993年8月5日。

他看中了另一名21岁少女,在同区的美景街强奸她后,迫对方交出电话号码。

虽然该少女并无主动报警,但因被兄长揭发而陪同往警署报案。

1993年8月6日晚。

林国伟打来了电话,想邀请前一晚被其强奸的少女一起去前往黄埔UA戏院看电影。

女孩佯装答应下来,随后第一时间将这一消息告诉警方。

等到嫌疑人到来时,埋伏在此地警方将凶手一举抓获。

后经精液的DNA鉴证,证实他正是为祸1年4个月的“屯门色魔”。

先后在友爱邨、大兴邨、益丰大厦、红磡下乡道及美景街,强奸及抢劫9女子,杀害当中3人。

被捕初期,林国伟一直保持沉默,不愿作供,最终被警方诱导开口,将整个犯案过程供出。

1994年9月,案件开庭。

开庭期间,没有任何亲友在庭上出现。

林国伟在法庭上承认8项强奸罪及7项行劫罪,否认余下的3项谋杀罪,坚称自己是错手杀人,庭上的受害者家属反应激烈。

陪审团一致裁定,被告3项谋杀及伤害他人身体罪罪名成立,需判处终身监禁。

法官认为,被告犯案时间极长,暴戾非常,对社会危害性巨大,连同另外8项强奸罪,法官罕有地重判他11项终身监禁。

林国伟后被囚于香港赤柱监狱,号称赤柱监狱四大魔王之一。

在信息相对闭塞的20世纪,事物的传播力有限,女性的警惕意识也相对较低,这就给了坏人可乘之机。

林国伟伤害的都是爱夜晚出行的单身女性,年龄的跨度也非常大。

这也告诫广大的女性,出门在外要注意保护自己,晚上尽量不要一个人外出,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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