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14章(1 / 1)

梅佳说,“我当然清楚其中的法律关系,但你们俩是一家的,你去找国土部门让他们终止的啊。”

对此,国土部门当场说了,“我们不会终止,我们肯定不会!这是干预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!除非你们双方达成协议,就自动终止了。”

那一次的协商还是未果,梅佳代表黄老武向法院提出就强制拆迁举行听证。法院按照请求召开听证会,合议庭就是否愿意调解征求了梅佳和开发商的意见,梅佳拒绝调解。合议庭评议后认为,房管部门申请执行的拆迁行政裁决书“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适用法律、法规正确,程序合法,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”,当庭发出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和限期履行通知,责令黄老武履行房管部门所下达拆迁行政裁决书中确定的义务,自行搬迁,逾期不履行,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。

曾省长还了解了一些动迁过程。

当时共有5家A*级资质的评估咨询公司到现场接受居民投票,最后三江金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得票最多,于是由该公司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,评估价确实与刚建成的步行街店面以及住宅的售价相差甚远。

开发商方面的人员表示,“拆迁前,拆迁户投票委托评估公司做了评估,整个过程都有公证机关的公证。”

可梅佳不接受评估价格,说:“我没投票,与我无关”。

“价格是公正评估的。”

“我是新翻建的砖混结构,怎能与其他危房是一样的补偿标准?”

对于开发商提出的几个实物安置方案,她表示也没有接受,理由是那些地段根本无法与这儿相比。梅佳由此坚定地选择原地还房,“依照相关法律,我有这样的选择权利!”

对这个评估价格同样有异议的其他一些拆迁户也曾与开发商交涉过。

梅佳说,因为大多是公房,而且开发商许诺先搬的有奖励,所以很多人当然很快搬走了,“实际上,这里80%都是老公房,我是在私有房产当中面积最大的一家,产权证和国土证两证齐全,上面都注明了是营业房。”梅佳似乎想以此说明,其他拆迁户没有成为“钉子户”,是因为他们没有她的“底气”。

曾省长还是很认同这一点,因人而异,房屋也会存在不同的情况,“可你不搬,这儿的环境也不能再好啊!”

“想不通啊!”

“有人强迫过么?”

“拆迁开始后,这里十分混乱,偷盗成风,多次失火,有一户人家一连被烧了两次。”梅佳很谨慎,没有明说是否存在暴力拆迁,但她说,“明显是有人纵火,用汽油瓶扔进屋内的。”

对于这一说法,曾省长把目光转向了开发商,“你们知道这事么?”

开发商矢口否认,“是乞丐住在搬迁后的房子内取暖时导致失火的。”

曾省长没表态,又把眼光转向了国土部门的人,“你们拆迁工作队怎么看?”

“确实是失火,而非人为纵火。”

国土部门的人也是同样解释。

曾省长倒没多说,只是道:“能下这个定义的只有公安机关……”

开发商委托了区房管局下属的拆迁工程处进行这个项目区的拆迁,梅佳说:“他们很有策略,逐个击破,先公房,再私房,再门面,把居民分成一片散沙……开发商与房管局领导从一开始就跟我说,鉴于我的房子两证齐全、面积最大,等别的拆迁户搬走了,再最后单独处理我的问题。”。

几方一块儿,共同争论着一些话题。

挖土机开进施工现场,唯剩这一家不拆。

梅佳告诉曾省长,她选择还房的要求是原位置、原楼层、原朝向、原面积。这“四原”,后来被房管部门认定是拆迁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协议的重要原因。而房管部门表示,按照经批准的步行商业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城市形象设计,该区域部分地块已实施环道、轻轨、公交换乘车站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,剩余地块才作为办公、商业住宅综合建设用地,被拆迁房屋所在位置为大型商场,无法满足被拆迁人提出的“四原”的独立安置要求。他们认为,拆迁人提供被拆迁范围内的多处可独立经营的位置供其选择,符合拆迁条例按价值补偿安置的原则,同时也是充分考虑了被拆迁人的实际利益。

但梅佳并不认同这一说法,“这块地皮是商业用途,不涉及公共利益。建成后内部也是分块出售的,所以我提出原位置、原楼层、原朝向、原面积,开发商是有条件满足的,你们就是不想给我而已。”

“不是给你货币安置选择吗?”

“你知道马路对面一期工程的出售单价是多少吗?14万元一个平米哎!”

梅佳最后道出了差价。

曾省长听得有点眩晕,因为各方说法实在太多了,一时难辨真假。

他能够肯定的是,“孤岛”的出现,根本原因是双方在安置价码上无法达成一致。很多人认为,梅佳最终会赢得这场“战争”,她不断给开发商挑刺,甚至包括“四原”等要求,很可能都是谈判技巧,目的是为了最终拿到满意的价码。

梅佳本人也说,“我提出18万元的装修赔偿,他们一下子就砍到1万元,我知道他们不会给那么多,这只是我与开发商谈判的一种策略。”

双方之间的胶着状态已经持续了一两年,其间,开发商曾经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,要求裁决梅佳限期搬迁,但房管部门中止裁决,理由是“拟作出裁决时,被申请人反映协商不够充分,为化解拆迁矛盾,促进协议搬迁”。

对此事,房管部门、开发商、当事人都表示确有其事,梅佳承认她拒绝签收,最终她仍没有搬迁,房管部门向区法院申请强拆。但梅佳说,她并不知道行政裁决结果,更不知道已经向法院申请了强拆,直到后来她正在房管部门与开发商协商,两名身穿便衣的法官突然出现在她面前,通知她这一事实,“我当时气坏了,当即要求听证,他们让我说话的机会太少了。因此,我准备了一大堆证据、材料,可最终根本就没有让我申辩,法院当庭就裁定我3日内搬迁,一看就是事先准备好的方案。”

法院的法律意见书认为,“对于被征地的规划部署合乎‘公共使用’”。按照法院的判决,只要开发属于“公共使用”范畴,地方市政当局便有权强行征收私有土地用于商业开发。

认定何为“公共利益”,从来都是很困难的事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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