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92章 判决(1 / 1)

第292章 判决

对于文颉来说,只要判处这个杀了他儿子的贱民凌迟处死,方才是秉公执法。

其他的结果,不管杨清源如何说理,如何析律,在文颉眼中,都不过是在为张三开脱。

没有理会此刻面色阴沉如水、还想无理取闹的文颉。

杨清源将目光转向了余下众人,“诸位,可曾看清?!”

剩下众人都点了点头,除了文颉这个从基础逻辑开始反对,杨清源的人,余下众人对于这个结果是可以接受的。

至于文颉,那就是不讲道理了。

他从这个实验的基础开始质疑,甚至他不质疑这个实验是否有效,而是直接质疑,书中记载的难道就一定对!?

这种质疑在学术上是没有问题的,但是在司法实践之中,就是不讲道理。

别说是大周,即便是蓝星之上,反对者照样可以质疑笔迹鉴定存在谬误,所用方法不能正确验证事实。

但是这种质疑是无赖逻辑,审判者也不会采纳。

反对者不仅仅要质疑这个实验或者方法的有效性,还需提出合理的理由。

如此的反对才能算是真正有效力的反对。

不理会文颉,杨清源带着一众人回到了公堂之上。

“啪!”

杨清源一拍惊堂木。

“文来福,现如今你有何话说?!”

跪于堂下的文来福,虽然亲眼见证了刚刚的验尸的一幕,但是文来福却没有选择的余地。

他是文家死士,从小被文家培养,可以不忠于天子,但不能不忠于文颉。

“我还是那句话,我亲眼看见张三在一箭射中我家公子之后,上前重击我家公子,导致我家公子身亡!”

对于文来福的回答,杨清源也是有心理准备的,这些死士一般都是这样的性子。

杨清源也没指望文来福能突然如实供述。

有蒸骨验尸之法为凭,文来福的证言已经不重要了。

蒸骨验尸法的结果和李青凝主仆、文五的证词相互印证,又能与张三自述的口供相契合,具有高度盖然性,可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。

这些就足以作为定案依据了!

“啪!”杨清源再拍惊堂木,朗声说道。

“翠华山猎户张三射杀左屯卫大将军文颉之子文破军一案,历时多日,终可定案!”

“现已查明,人犯张三蓄意杀害文破军,于四月廿九翠华山上,以猎弓将文破军射杀,然正值文破军绑架李府李青凝之际,虽有杀人之心,杀人之行,却无杀人之果,反成大义。综上所述,大理寺对张三判决如下。”

“人犯张三,判杀人之罪未遂,处徒刑三年,可以银抵罪!”

“文破军,光天化日,绑架民女,图谋不轨,判非法拘禁、奸淫未遂,但人犯已死,不再追究!”

“恶仆文五!为拘禁、奸淫之帮凶,念及如实供述罪状,罪减一等!处流放三千里,徒刑五年!”

“恶仆文来福,为拘禁、奸淫之帮凶,于堂上伪证,罪加二等!处斩立决!”

“啪!”随着杨清源惊堂木拍下!

“张三、文破军案,至今日审结,案卷之后,交刑部复核,若有不服之处,可前往刑部伸冤!”

如今的大理寺已经拿回了不少的权柄,但是出于上位者制衡的目的,周帝还是让刑部和大理寺两家互相制衡。

凡京畿要案,由大理寺主审,刑部复核。

凡地方大案,可由刑部主审,大理寺复核。

两家相互制约,互有审判、复核之权。

不至于让一家独大。

但是如今的大理寺却集调查、抓捕、审判于一身!再加上收服了六扇门这个小弟,权柄已渐有压倒刑部之势。

“退堂!”

随着大理寺捕快的退堂威武之声,张三一案暂时落下了帷幕。

但是当事人却是两种态度,文颉一甩袖,愤然离开,对于这个结果,他不能接受。

不但杀儿子的凶手没能抓住,反而搭进去了好几个死士和不少的银钱。

以文颉的性格自然不会就此善罢甘休。

而李澄光则依旧是一脸的云淡风轻,似乎这个案子和他没有什么关系。

“杨大人!本官衙内尚有公务未处理,就先告辞了!”

“李大人慢走,下官就不远送了!”

“杨大人留步!”

两人简单地客套了一番,李澄光便坐着官轿离开了!

李澄光虽然走了,但是李家小姐李青凝和她的侍女李小月却留了下来。

“杨大人秉公执法,小女子佩服!”

李青凝上来就对着杨清源一顿猛夸。

杨清源微微摇头轻笑,“李小姐有话可以直说,不必如此!?”

李青凝微微尴尬,小心地推敲了一下措辞,开口道,“大人不知道那张三的刑罚,若是要以银抵罪,大概需要银钱几何?!”

李青凝的问题早在杨清源的意料之中,没想到大小姐爱上穷小子的故事竟然发生在了自己身上。

“案犯张三被判徒刑三年,若是以银抵充刑罚,需要白银三百两!”

听到三百两之时,李青凝微微皱眉,以张三的出身,三百两对于他来说,也是一个天文数字。

“杨大人,不知道张三的罚罪银,可否由我代为缴纳?!”

李青凝的举动在杨清源的意料之中。

不过这罚罪银的缴纳,倒是没有那么多的规矩,朝廷只管收钱,不在乎这钱是谁出的。

以银抵罪,其实不是想象中那种,有钱可以为所欲为。

大周常规刑罚分为五等,从严至宽为,斩、绞、流、徒、杖。

斩刑、绞刑乃是死刑,但是绞刑可保全尸,斩刑身首分离,故而斩刑更加严厉。

随后就是流刑,将犯人流放至边远之地,服苦劳之役,可以理解为严苛版的徒刑。

而徒刑,就是惩罚犯人从事劳役,但是地点和工作会相对流刑好一些,普通百姓,即便未曾犯罪,也要定期服徭役,一般的徭役是可以用银钱折抵的。

最后的杖刑,便不再解释。

大周能够以银抵罪的,只有徒刑和杖刑。

若是真的什么刑罚都可以银钱抵之,那大周早就乱套了!

而被判杖刑和徒刑的罪犯,主观恶性相对较小,客观危害结果也不大,这才被允许以银抵罪。

本章的高度盖然性其实是现代民法的概念,

而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的概念,国朝是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。

我这里引用一下,特此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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