吴浩的奏章,底稿虽然早就流传于外,但奏章本章,却迟迟没有下发,人们都几乎以为上头要将之“留中”了。但吴奏终于还是发了下来,诏书似乎没有表明什么倾向性,只寥寥数语,大致意思:此议是否合适,诏太常寺“广咨博询,期于允当”。
理学一派已憋了好一阵子,当下立即发声。
光禄丞宣安上书,中心思想:谥岳飞以“穆”,合适的很!
宣安说,以“穆”字为不美,这是误读,“穆”字若不美,周穆王、秦穆公又该置于何地呢?这两位,可都是一代明主啊!此其一。
其二,中情见貌曰穆,臣浩大约就是因为这个,才以“穆”为不美?可是,“中情见貌”,难道不是对岳飞之的评?岳飞这个人,小不如意,就给上司甩脸子,甚至撂挑子,甚至——连高宗皇帝的面子都不给!这不是“中情见貌”,啥是“中情见貌”?
谥法,是要如实反应一个人的行为、性情、品质,“美谥”不是“虚美”!an?
说的头头是道,顺便还将岳飞损了一把。
事实上,对上司(包括皇帝)“甩脸子、撂挑子”的事情,岳飞确实也干过,还不止一次。
但立即就有人上书反驳。
上书人叫做张湜,是个太学生。
张湜说,首先,周穆王的“穆”,是“生号”,不是“谥号”——也即是说,是人家在位时的王号,跟今天的荣王、宁王是一样的。
周穆王时代,周朝天子,是没有谥号的;周孝王之后,周朝天子,才开始有谥号,an?
其次,周朝的时候(包括春秋、战国),“穆”字确实是美谥,但两千年下来,时移世易,在谥法中,“穆”字的地位愈来愈低,这是不争的事实,臣安是真不懂呢?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呢?
再次,岳飞确实是个“中情见貌”的人,然而,这难道是他的缺点?执正不阿,遇到不平之事,以去就争,难道不是大臣正色立朝的基本要求?而且,岳飞的“中情见貌”,只对上,不对下,“中情见貌”,其实是岳飞的大优点!
但世人(包括宣安在内)早已默认,“中情见貌”就不算缺点,但也肯定不算优点,因此,以“穆”谥岳飞,实在是刻意拉低对岳飞的整体评价,怎能算是“的评”?
第一个站出来支持吴浩、批驳理学的,竟是个太学生,很出乎吴浩的意料——这个张湜,不是他事先安排好的人。
吴浩原本以为,理学一派既主持文化、教育机构,这些地方,应该是他们的一统天下才对。
其实大不然。
宋代是个思想活跃、学术发达的时代,理学虽为第一大学派,但迄今为止,还远远谈不上一统天下,其他的学派,譬如心学,譬如提倡“各务其实”的永康学派等,都有很大的影响力。
张湜,就属于永康一派。
还有,王安石变法,对教育机构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,他的影响力,深植于太学等高等学府中,迄今不散。
太学这种地方,百家争鸣,“吾爱吾师,吾更爱真理”的人,不在少数。
宣安看到张湜的上书,气坏了,倒不是说被一个小辈剃了眉毛——太学生是个很特殊的群体,舆论场中的地位很高,有同官员们往来辩驳的资格;而是——你说我不晓得周穆王之“穆”是“生号”,这不是污蔑吗?你哪只眼睛看到我的奏章里说“穆”是周穆王的谥号的?
(宣先生啊,你确实没在奏章中明说“穆”为周穆王的谥号,但揆之上下文、前后语境,却很容易叫人发生这种“误会”哦?)
于是,宣安再次上书,这一次,不是攻击吴浩,而是告张湜的状:陛下,张某诽谤我!我要求处分他!
辩论的方向,开始跑偏了。
吴浩调查张湜的背景、来历,发现了有趣的事实。
张湜虽是个在读的大学生,却是已婚人士,妻子陈氏,有一位大名鼎鼎的祖父——陈亮。
陈亮,永康学派创始人,南宋的百年舆论场中,最坚决的主战派、抗金派。
而且,脾气极硬。
淳熙五年(公元一一七八年),陈亮连续三次上书,严厉批判自秦桧以来苟安东南的国策,以及拱手端坐空言性命的风气,孝宗大为感动,“欲榜朝堂以励群臣,用种放故事,诏令上殿,将擢用之”。
孝宗宠臣曾觌想抢在召见之前笼络陈亮,陈亮却深以为耻,“逾垣而逃”。
然而,这是淳熙五年,前一年,岳飞谥“忠愍”,当年,改谥“武穆”(见第一五零章岳武穆,岳忠武),在这个歌舞升平的时代,上这样的奏疏,太不合时宜了,也得罪了太多的人。
陈亮一回乡,便以“言涉犯上”被捕,主持审讯的,是素日忌恨陈亮的刑部侍郎何澹,“笞亮无完肤”。
孝宗得知,下诏免死。
出狱不久,陈家发生了家僮杀人之事,仇家控告,此为陈亮父子所指使,于是,陈亮之父囚于州狱,本人下大理狱。
是次蒙难,宰相王淮和好友辛弃疾等人努力营救,陈亮再得免死。
两次下狱摧残,长期排挤打击,陈亮的恢复中原之志,并未有所改变。
淳熙十五年(公元一一八八年),陈亮至建康考察形势,再次上疏,建议孝宗“由太子监军,驻节建康,以示天下锐意恢复”。
这道奏章上的不是时候,彼时孝宗决定内禅,奏疏未予上报,不但皇帝根本就没看到,反因其内容一而贯之的指陈时弊,再次触怒了当路。
奏疏石沉大海,陈亮只好回乡,一次参加乡人宴会,同座有人回家后猝死,其家人诬告陈亮下毒谋害,于是,陈亮再下大理寺狱。
这一次替陈亮求情的是少卿郑汝谐,光宗刚刚即位,也欲示恩,于是,陈亮第三次免死。
出狱后,陈亮仰天太息:“亮滥膺无须之祸,初欲以人残其命,后欲以受赂残其躯,拒狱反端,搜寻竟不得一笔之罪可谓吹毛求疵之极矣!”